政府有必要及責任支援貧困群體,惟須公平公正。審計署昨日公佈《經濟援助的審批及發放》衡工量值審計報告,發現社工局在援助金的審批、核查、現金派發監管等均存在問題,未能確保公平公正,無法保障所有援助金能適時派發予受益人,以及社工工作量過大等問題。最離譜是審批標準不一,同一個案於A中心獲批、在B中心或不批,同案唔同命。社工局回應稱,七月已統一執行重新修訂的經援工作指引。
僅按指引理解行事
審計署去年四至十一月,審查社工局二○一三年度的援助金審批及發放情況,探討該局有否通過有效機制依法進行及監管。報告顯示,社工局該年對經濟貧乏的個人和家庭共發放援助金三億九百多萬元,近七千九百九十宗申請。
援助金制度由相關行政法規規範,分為一般性、偶發性及特別援助金三類,申請資格的主要考慮是,申請人是否處於“經濟貧乏”狀況及“住澳十八個月或以上”。為此社工局制訂《家庭暨社區服務廳社會工作中心——經濟援助工作指引》,具體規範經援申請的審批、核查及派發程序,所有人員必須遵守。然而,審計發現,成文的“指引”與口頭傳遞的規定不同,令各中心、人員祇按其理解及標準行事,無統一標準,難確保公平公正處理申請及查核。
處理個案差異甚大
經援申請的第一步及關鍵是統一標準的審批,當中要點是申請人或家團是否處於“經濟貧乏”,包括每月總收入須低於最低維生指數,除家庭居所外無其他不動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總數不得高於法定金額,由社工局把關。
近年,政府推出“現金分享”、“殘疾津貼”及“最低工資補貼”等扶貧解困及分享發展成果措施,並列明不應視為收入,以免令有需要人士申請不到經援等。“指引”列明上述要求,社工局多年來亦一直透過口頭方式向各中心說明有關款項豁免計入申請人持有的“銀行存款及現金”中,但具體如何量化,局方冇訂規範。
審計署選取A、B兩中心,看他們如何處理現金分享以了解其實際處理,結果顯示兩中心採用不同標準,差異甚大。如A中心會將申請人(一人家團)歷年現金分享共三萬九千元豁免,即不計算入“銀行存款及現金”中,但B中心祇豁免當年的現金分享即八千元。
兩中心的計算相差三萬一千元,且隨着家團人數增加,差額不斷擴大,如八人家團,就相差二十四萬八千元。此等情況,或會造成同一個案在A中心可以獲批,但在B中心不獲批。
保證審批公平公正
報告建議社工局檢討現有各項審批標準,制訂統一的審批方式,如計算“收入”或“銀行存款及現金”時,有哪些項目需豁免、該金額應如何計算,以及相關的法理依據等,將規定清晰反映在“指引”內,確保同類型申請人均獲得相同處理,保證援助金的審批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審計署在綜合評論中稱,是次審計結果,反映社工局在經援審批及發放的不同工作環節皆存在或潛在若干管理及執行問題,相關審批及發放工作程序已運作多年。為確保經援能公平公正並達至預期的成效,社工局有必要全面檢討審計發現的問題,制訂適當的改善措施,確保公帑能在合法、公正的情況用得其所。社工局回應稱,重視審計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已參考報告建議作全面檢討,六月已設立“社會援助組”,專責統籌和協調各中心運作,七月亦統一執行修訂過的經援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