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不同計薪方式衍生加班費不公
梁司:納意見完善勞工法
【本報消息】最低工資法案爭議聲不斷,尤其是時薪三十元、日薪二百四十元、月薪六千二百四十元三種不同的計算方式,衍生加班費金額多與少的問題,引起議員關注並質疑當中的公平性。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認同“勞工法”中的時薪、日薪、月薪計算方式不同的問題長期存在,檢討“勞工法”時願廣納社會意見加以完善。
計加班費欠清晰
法案規定,最低工資時薪三十元、日薪二百四十元、月薪則為六千二百四十元;若超時工作,按日薪計算報酬的僱員須以每小時三十元計算加班費。由於條文僅清晰列明日薪計算的僱員加班費每小時三十元,未有列明月薪報酬的僱員加班費計算方式。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議員關翠杏、李靜儀、區錦新等質疑公平性,要求政府澄清,若月薪六千二百四十元,除三十日即時薪廿六元,除廿六日(扣除四日周休)即時薪三十元,究竟月薪僱員的時薪是三十元或廿六元?加班費是以三十元還是廿六元計算?
釋兩者概念不同
政府解釋,日薪與月薪沒有可比性,兩者概念不同,只能比較時薪、日薪、月薪三類工人工作滿三十日後所得工資是否相同,當三類工人工作滿三十日,扣除四日周休,三類工人所得的金額與保障相同,符合公平原則,並沒有與“勞工法”不相配之處。一名收取月薪的僱員,月薪六千二百四十元,除三十日再除八小時,即廿六元一小時,當僱員自願超時工作時,加班費每小時為廿六元乘一點二倍,被僱主強制要求超時工作時,加班費為每小時廿六元乘以一點五倍。
關翠杏認為,有關計算方式突顯“勞工法”在工資計算中對月薪僱員的不公平。梁維特回應指,“勞工法”中的時薪、日薪、月薪計算方式不同的問題長期存在,明白到討論最低工資時讓大家清楚“勞工法”中工資制度所產生的效果,檢討“勞工法”時將聽取社會意見,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