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促局修訂資助參展申請資格及鼓勵金額上限,參與非貿促局組織展覽及展銷會鼓勵上限為申請金額6成,展覽申請單次資助金額上限維持6萬元、單次展銷資助上限調升至6,000元,電子商務推廣資助上限由原來2萬增至3萬元。同時,取消社團參加海外展銷會的財務資助申請,希望讓更多中小企有參展機會。
同一財政年度,申請者參與非貿促局組織的澳門、香港及內地展覽/展銷會,最多可申請4次,年度累計金額上限6萬元。至於境外展覽/展銷會不在此限,鼓勵中小企海外參展。
新規章實施前收到的申請,繼續採取過去的辦法。
資助申請批逾六百宗
貿促局昨下午四時假商務促進中心舉行《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講解會,新規章已於四月廿八日實施,目的是增加便民措施,提升中小企參展機會,善用公帑。去年貿促局收到《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的參展資助申請有767宗,獲批645宗,不獲批部分因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提交文件不齊等;電子商務推廣申請19宗全部獲批。去年用於“參與推廣活動”的鼓勵金額約450萬元,今年亦相若。
講解會由貿促局執行委員吳愛華、推廣活動廳高級經理李藻森、商務促進中心高級經理李子蔚主持。
為鼓勵澳門企業及社團積極參展,貿促局一直有提供海外及本地“參展財務鼓勵”,獲批者可就參展期間所產生的開支獲得一定數額財務鼓勵;向企業推出“電子商務鼓勵措施”,鼓勵中小企開拓網上商機。為有效持續完善該鼓勵措施,貿促局於周二起實施新修訂。
不受理中介開支單據
除上述修訂資助參展申請資格及鼓勵金額上限,其它修訂內容還包括,印刷品及視聽材料統一歸納為“宣傳品”,總上限為5萬元,每年各最多獲批一次;為配合市場發展趨勢,並令規章與時並進,視聽材料的鼓勵內容由“製作CD、DVD光碟”更改為“拍攝宣傳片”,以鼓勵文創產業優先,申請人提交拍攝宣傳短片計劃書及內容會作預先審批,並鼓勵聘用澳門服務提供者。
同時,修訂發單要求,新規章容許申請實體可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購買機票,甚至可以在網站購買機票,貿促局將按照澳門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市場價格作審批考慮。申請財務鼓勵的展位租金單據,需直接由展會的主/協辦或執行機構發出,不再接受由中介公司所發出的單據作開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