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調升無序,新鮮出爐的“提前獲發養老金制度探討”精算報告,建議社保的養老金體制中應加入恆常性調升制度,規定每隔一段時間,視乎某些參數決定是否調升養老金及其幅度,如採用累計通脹作為調升基礎。除可以增加體制的透明度,亦可使社會對何時及如何調升養老金的看法較一致。
報告指出,維生指數設有恆常性調升機制,每半年按消費物價指數等指標檢討,社保亦應建立制度,使往後的養老金調升有規可依。報告認為通脹是養老金調升的主因之一,社保可按澳門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為指標,得出每一段時間的通脹率,再根據該通脹率調整養老金。
按實際引用指標
除通脹外,一些國家的養老金額調升制度會參考其他指標,如居民平均入息、國內生產總值、基金的財政狀況等,但報告認為以上指標在目前情況未必適合作為重要的考慮因素。而且養老金體制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要“使受益人在退休前後的消費能力不致出現嚴重差異”。以國內生產總值為例,生產總值增長有可能不完全反映在物價增幅中,而且一個經濟中所產生的市場價值未必代表社會上各階層的收入及購買能力;相反,物價指數的變化則較平均反映在每一個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就社保基金的財政狀況,社保近年從政府的博彩稅收獲得大量注資,財務狀況改善,不過這始終不是社保的恆常性收入,短期的財政盈餘並不能為長遠的養老金調升帶來指示性作用,故在現階段採用這指標可能會在短期內令養老金額大幅上升,使養老金系統的財務狀況變得脆弱及難以補救。
報告建議社保採用累計通脹作為養老金調升制度的基礎,在這個制度生效後,養老金的累計調升幅度與累計通脹率將會一致。制度運作後,假設養老金每年調升一次,在每年一月生效,調升的幅度將根據上一年度十二月的按年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而定;當社保要公佈下年度養老金調升時,所得的通脹數據可能只是初步估算,若最後通脹率稍有微調,該相差部分將在下一次調升時反映。假設養老金只加不減,當澳門通貨緊縮時,社保不會因此而調低養老金額,但通縮會與累計通脹對沖,並於未來的養老金調升中反映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