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表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報告已基本完成,諮詢時較受爭議的僱員離職時可獲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計算方式問題上,更多意見傾向設立權益歸屬比例。他認同權益歸屬比例有利僱主留置人資,亦可提升僱員的退休保障。
累計款項比例計算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文本對僱員離職時可獲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計算方式問題,提出兩種選擇:
一、權益歸屬比例,即僱員可根據供款年期,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累計款項。當僱主及僱員的勞動關係終止時,其共同供款計劃同時終止,僱員供款的累計款項全歸僱員擁有,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則必須按權益歸屬比例計算成僱員應得的權益,如未滿三年者,僱員可獲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為○,三年或以上至未滿四年者,可獲三成,往後逐年增加一成,十年或以上即可取得百分百。
賠償抵扣按年遞減
二、僱主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方面,即允許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可用作支付解僱賠償的金額,有關可作抵扣的僱主供款部分須每年按百分之五遞減,直至供款年期滿二十年為止。即僱主供款年期滿二十年後,僱主不能再以其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另外,若僱主供款的可抵扣部分不足以支付賠償,僱主須支付差額。
利留人資保障退休
葉炳權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報告已基本完成,根據收集到的四百份意見所得,更多意見贊成權益歸屬比例,此方式有利僱主留置人資,亦可提升僱員的退休保障;在保留帳戶數目方面,贊成與反對意見各半,社保基金聽取一些基金管理公司意見後,認為若限制數目,將對某些人退出帳戶時構成風險,故不建議設立數目限制;在供款方面,大部分意見認同勞資各供百分之五;年金方面,在聽取金融界意見後,認為初期由於累積金額少,加上澳門人口少,在年金的計算牽涉壽命期估算,故相對困難,會維持中央儲蓄制度提取款項的方式,每年一次可全部提取或部分提取。
三年後檢討研強制
至於何時過渡至強制性?葉炳權重申強制性中央公積金是目標方向,但由於制度複雜,需時間累積及適應,故非強制性央積金實施三年後方檢討是否有條件推行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