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同意,由省委組織部、財政廳、稅務局、人力資源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從本月二十日起實施,進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在粵參加養老保險政策措施。
利港澳人粵參保
新實施意見多項措施有利港澳人士在粵參加養老保險。一是明確在廣東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十五年,且在廣東累計繳費滿十年的,可按省內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
在內地各省繳費均不滿十年,其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在廣東的,可在廣東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十五年。對最後參保地在廣東,但在省內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人員,也可以自願選擇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二是港澳台籍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明確在廣東省工作港澳台籍居民,在二○○五年十月後與廣東的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有未參保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補繳。
持居住證買保驗
三是港澳台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在廣東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未就業港澳台籍人員,可在居住地參加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四是港澳台籍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明確符合廣東省規定參保條件的港澳台籍居民,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五是高層次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廣東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在企業年金方案中約定向高層次人才傾斜條款。
港澳人才機構買
六是港澳台籍高層次人才購買商業養老保險。規定港澳台居民獲得廣東人才優粵卡、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人員,及入選廣東重大人才工程人員,如未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進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層次人才的養老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