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的發生,往往離不開客觀和主觀兩大因素:客觀方面,澳門路窄車多,人車爭路時常發生,交通意外的產生自然增多。主觀方面,如果駕駛者和行人的安全意識不足,罔顧交通安全下便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人命傷亡。
行人橫過馬路須注意安全
當行人遇到要橫過馬路的情況時,如果不遵守交通燈的訊號、不沿斑馬線橫過馬路,都很容易發生交通意外。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以上設施,行人亦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行人便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罰款三百元。
司機駛經斑馬線應讓先
行人守法過馬路,作為司機當然亦要配合。原則上,司機有權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通行,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司機駛經斑馬線時,看到有行人橫過便應先讓行人,或應減慢車速,又或在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澳門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六個月。
踏單車亦須遵守《道路交通法》
現時有不少人在公共道路上踏單車,但要注意的是,單車駕駛者同樣要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例如與私家車、電單車一樣須遵守交通燈訊號、要按照行車線的方向行車等。而且駛經斑馬線時同樣需要讓先,即當有人橫過斑馬線時,同樣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否則同樣可被科處罰金。
另一方面,單車有時候亦可搖身一變成為“行人”。在手推單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可以如行人般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此外亦可使用斑馬線來橫過馬路。當然過程中亦要注意其他行人的安全,以免發生意外。假如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在行人道上踏單車,亦可被罰款六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20條、第37條、第68條、第70條、第71條及第10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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