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草案,建議對零售行為中提供的塑膠袋實行“徵費”,由商戶收取每個膠袋一元的費用。環保局長譚偉文預計法律實施初期可以減少膠袋的使用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法案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公佈完成討論《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草案,並將送交立法會審議。他表示,政府建議每個膠袋收取一元,在公開諮詢期間得到居民的認同。
生效九十日過渡期
譚偉文昨日下午出席行政會的新聞發佈會表示,當局在二○一三年已針對膠袋問題展開減廢宣傳,認為限制使用塑膠袋在社會上已形成大的共識,可以推行得更快,同時在法案生效後的九十日過渡期內,將聯同相關部門做好宣傳工作。他預計在法律實施初期,減少膠袋的使用不少於百分之五十。鄰近地區實施“膠袋徵費”的初期減少膠袋使用量達到百分之八十,相信本澳有可能接近此數,政府對此有一定期望,希望法案通過後,能引起社會對棄置塑膠的關注。
籲減用一次性餐具
他指出,除了《限制提供塑膠袋》的法案提交立法會外,政府在減廢方面尤其針對塑膠問題已展開一系列工作,包括推動各方面宣傳。在二○一七年本澳的固體廢棄物中,每日產生約一千四百噸的家居垃圾,其中百分之二十三為塑膠,當中包括百分之十三是塑膠袋及百分之二的膠樽。環保局聯同多個部門推動使用飲水機,減少膠樽產生,亦呼籲居民減少使用一次性的餐具,一系列的工作有助創設條件推行下一步環保計劃以至推動立法工作。
個別情況無償提供
法案建議的收費幅度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價金,但亦有例外情況。例如基於衛生及安全理由,規定用於盛載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非氣密包裝的食品或藥品、應保持在冷熱狀態的食品或藥品、在機場禁區內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得以無償方式提供塑膠袋。但已有預先包裝的藥品,如顧客要求需要膠袋,同樣需要付款。
違反供膠袋罰一千
法案建議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並可要求其他公共實體,尤其是海關、治安警察局及財政局提供所需的協助。此外,為查核有關向他人提供塑膠袋的收費情況,零售場所的所有人負有合作義務。
法案建議,如違反限制提供塑膠袋的有關規定,罰款一千元;如違反合作義務,罰款一萬元。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