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非強制央積金”)已於今年一月一日生效。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計劃、私退金計劃與非強制央積金的銜接、供款的投放分配等內容早前已為大家介紹,今天本欄會繼續介紹有關“款項提取”的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帳戶擁有人須年滿六十五歲才可提取帳戶的款項。未滿六十五歲者,只有屬以下任一原因,才可申請提取款項,其可提取金額的上限亦會因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一)已年滿六十五歲,其可提取金額的上限為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二)未滿六十五歲,但屬以下情況,包括:(1)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2)年滿六十歲且沒從事有報酬活動;(3)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其可提取金額的上限均為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三)未滿六十五歲,但屬以下情況,包括:(1)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要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2)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3)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其可提取金額會以分配制度的累計金額為上限。
申請提前提取款項時,須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專用表格及有關文件,並由社保基金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及提交的文件釐定其可提取的款項金額。如以“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或“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作為申請原因,可提前提取的金額,以分配制度中歷年獲政府注入個人帳戶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加鼓勵性基本款項,再減去累計提取的款項為上限。具體例子如下:
甲歷年獲政府注入個人帳戶的款項(包括鼓勵性基本款項)為五萬六千元,其於上一年度曾以“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申請提前提取款項,並獲社保基金批准提取一萬元。現在,甲“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再度申請提前提取款項,減去已獲提取的一萬元,本次提取款項上限為四萬六千元。
此外,符合提取款項資格的個人帳戶擁有人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款項一次;如以“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為原因申請提前提取款項後,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取款項;倘提取款項涉及多於一個子帳戶,帳戶擁有人可按個人意願在專用表格上指定各子帳戶(包括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保留子帳戶)的結算順序,須注意的是,供款子帳戶內僱主的供款結餘需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方可申請提取。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內容,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宣傳資料、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