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為實體店 不得住宅經營
行政會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今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外賣店開業前須向市政署登記,並以實體店經營,地址不能是住宅,現時網上銷售食品、加工食品後銷售也不例外,違者可被罰款五千至三萬五千元。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事關食品安全,並非經營問題,希望居民遵守,市政署也會巡查,和留意居民舉報、網上資料。
加強管控保障食安
法規旨在為未納人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
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將來或推發牌制度
張永春表示,設登記制度而非發牌制,是考慮到現時的經濟狀況,發牌審批時間長影響經營,同時相當部分的外賣店“一時半刻”未必能滿足消防、油煙、排污等法定要求。雖然有關場所不設堂食,但外賣配送或自取同樣存在食安風險,沒有登記制度,政府對場所的資料把握不太嚴格、準確,透過登記制度,可令登記的場所受到基本的食品安全及場所的基本監管。將來隨着制度不斷完善,會考慮設准照及發牌制度。
登記證明貼顯眼處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至於食品加工場所會否受到規範?張永春指出,制度規定外賣店一定要有實體店,而食品加工場所要看加工後的處理情況,如果處理後賣給居民食用,就受到規管。設在工廈單純加工食品的地方,則受經濟局的監管。
未登記禁上外賣網
張永春指出,提供外賣叫餐的網上平台,不准未登記的外賣店上架。網上銷售食品,將來也一定要有實體店,不能在住宅經營。他稱,在住宅加工食品,涉及對鄰居騷擾、居住環境衛生影響,以及對食品安全都難以控制。
他希望市民自律遵守制度,“呢樣嘢唔係經營問題,係食品安全問題,唔出事大家覺得無事,一出事都係好大件事”。市政署除透過巡查,也會留意市民舉報、網上資訊。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長張桂達補充,現時約一千九百間外賣店將受法規規管,如小食店、燒味店、麵包店、飲品店,以及會即場製作食品的手信店等。
張永春提到,單純入口分銷食品,不受該制度監管,但強調“食安法”對所有澳門食品作全方位監管,不論法律制度、日常監督和執法層面都無空缺和漏洞。
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業。法規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違法者可被罰款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