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辦訊:鄰近地區發生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攝錄範圍在車內)並引起公衆及傳媒關注一事,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特發出新聞稿說明。
違者可處兩年徒刑
在即將生效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士法”)中,僅許可交通事務局在的士車廂內依法裝設錄音及錄像系統,其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須負責有關資料的安全。其他任何人非法處理有關資料均可能構成該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行政違法或犯罪。
根據“個資法”,無論現在還是的士法生效後,的士駕駛員及准照持有人(“司機”及“車主”)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有關資料涉及“個資法”第七條所指的敏感資料,在沒有法律許可及沒有個資辦許可的情況下,原則上屬被禁止收集和處理的資料。任何人非法裝設錄音錄像系統,從而非法收集敏感資料,將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的犯罪行為,如按特別法不科處更重刑罰,依該法第卅七條,最高可處罰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若有關人士進一步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放在互聯網傳播,依該法第四十一條,最高可處罰三年徒刑或三百六十日罰金。
車CAM錄像忌上網
目前部分的士司機因交通安全原因裝設俗稱行車記錄儀(攝錄範圍在車外)的設備,儘管仍然存在爭議,但原則上僅可如一般私人車輛一樣作維護正當權益的個人用途,不得放在互聯網傳播,否則也有可能因違反“個資法”而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
個資辦呼籲所有的士司機及車主遵守法律規定。
任何人發現有人非法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均可依法向警方檢舉或向個資辦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