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 / 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非強制央積金”)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後,僱主可自願透過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參與,僱員也可以隨之選擇加入。透過僱主僱員雙方每月各自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5%作出共同供款,再交由合資格的基金管理實體投資和管理,為僱員的養老生活提供更充裕的保障。
對於僱主而言,參與非強制央積金有以下好處:
1,為員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從而提升企業形象
僱主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制度可為僱員提供更穩固的養老保障,幫助提升企業形象,吸引人才,亦可強化現有僱員的忠誠度,減低企業的人員替補成本。
2,設有標準權益歸屬比率,減低僱員的流動性
非強制央積金設有“權益歸屬比率”,根據僱員及僱主的供款時間來計算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可獲得僱主供款的百分比。僱主可藉着“權益歸屬比率”挽留有經驗的員工,僱員供款滿十年後便可取得僱主全部權益,資深僱員得到保障,而工作滿一定年數的僱員亦可相應地取得部分僱主權益作退休儲蓄。僱員服務年期越長,可獲得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權益越多,因此亦可正面鼓勵僱員長期為僱主服務,達到穩定人力資源及增加僱員忠誠度的作用。
3,享有額外兩倍稅務優惠
為釐定僱主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可課稅利潤,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為了鼓勵更多僱主盡早加入制度,在非強制央積金實施首三年,僱主除可獲得上述稅務優惠,還可享有額外兩倍的稅務優惠,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
舉例來說:假設僱員甲及其僱主已參與非強制央積金,僱員甲每月基本工資為10,000元,僱主供款比率為5%,即僱主供款金額為10,000元X 5%=500元。另外根據現行稅務法例規定,僱主供款金額可享稅務優惠為500元,臨時稅務優惠為500元X 2=1,000元。因此,僱主從可課稅利潤中合共扣除1,500澳門元。
市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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