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細則性表決通過《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新法規定每一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的規定,並新設豁免金額上限為五十萬澳門元;加大所得補充稅優惠力度,融資租賃業務的收益適用的所得補充稅稅率訂為百分之五;把經營融資租賃企業的呆帳備用金視作經營費用,可用作稅務費用的扣減,其最高金額可增至總應收帳款的百分之十等。
設金額上限免濫用
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重點討論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豁免融資租賃公司繳納以有償方式首次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首個不動產移轉印花稅,尤其對條文中“首次”及“首個”的理解與政府交換意見。委員會認為最初方案可導致整層或整棟單位作單一登記物業獲得較大的稅務優惠,並擔憂一旦五年後該物業被轉售炒賣,或會令相關制度遭濫用的情況;以及若辦公場所是由多個分層登記獨立單位組成,卻只能豁免其中一個單位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對大型跨國企業而言或欠缺吸引力。
提案人聽取了委員會意見後優化原有方案,刪除原來條文中“首次”及“首個”的表述,新增每一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的規定,並新設豁免金額上限為五十萬澳門元。委員會認為此修改明確財產移轉印花稅的豁免只能享有一次的立法原意,亦能讓融資租賃公司自行以選擇的方式獲得更多稅務優惠,從而增加吸引力,豁免金額上限設置亦能避免制度出現濫用的情況。
兩稅項優惠獲通過
提案人亦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加大所得補充稅優惠力度,融資租賃業務的收益適用的所得補充稅稅率訂為百分之五,現時為百分之十二;並豁免徵收其在境外取得並完稅後匯回本澳入帳的業務收益的所得補充稅;法案還把重置及攤折的主體由承租人轉變為出租人或承租人,把最高的重置及攤折率由目前的兩倍調升至三倍,把經營融資租賃企業的呆帳備用金視作經營費用,可用作稅務費用的扣減,其最高金額可增至總應收帳款的百分之十,現時為百分之二。
陳澤武指,委員會認為印花稅及所得補充稅方面的組合優惠措施,為澳門融資租賃業發展提供更有力的稅務支持,相信法案將在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進駐澳門開展業務方面發揮更積極及有效的作用。會上無議員發言,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