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訊:治安警察局正開展對非居民“入境申報表”的優化及更新,並將於三月三十一日完成。
於更新期間,舊版與新版的“入境申報表”會同時使用,由四月一日起,治安警察局將全面使用新版“入境申報表”。是次優化目的是明確“入境申報表”有關非居民之逗留狀態,現行對非居民適用的逗留條件或限制未有作出修改。
非居民如持有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發出的舊版申報表,仍然可在表上所載之有效逗留期內逗留本澳,直至逗留期自然失效。
根據現行出入境法律,非居民如逗留超過“入境申報表”上所載的逗留期限,或在被廢止逗留許可後,未在指定期限內離開澳門,均被視為非法逗留,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居民從事的活動如違反本澳法律、明顯與逗留目的不符、或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危險,可導致被廢止逗留許可。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自二○一三年七月,全面對入境旅客實行“免蓋章措施”,對訪澳旅客發出一張由電腦列印之“入境申報表”。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免蓋章措施”擴展至六種“逗留許可”人士,出入境事務廳向該等人士發出由電腦列印的“逗留許可憑條”,以取代於證件內頁蓋“逗留許可印章”的傳統方式。
以上更新及優化工作,皆為配合未來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各項新措和便捷的自助申請服務,爭取更大空間開拓服務領域,提供更多元化、涵蓋更多適用對象的自助服務。
公眾如欲查詢出入境事務廳的各項服務,可親臨氹仔北安出入境事務廳大樓及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K區,或致電出入境事務廳服務熱線(二八七二 · 五四八八),亦可瀏覽治安警察局網頁(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