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仲裁就非租霸
麥瑞權認為假如“租霸”不出席仲裁,是否可以由出租人單方面要求仲裁?陳美儀亦指出,由於仲裁制度前提是要雙方自願,認為當雙方自願仲裁時,更不會出現“租霸”問題。區錦新表示原則上支持設立爭議仲裁中心,但相信“租霸”不會自願仲裁,認為仲裁中心對解決“租霸”問題不存在太大作用,反而可以處理其他租務糾紛問題,無需採取高成本的司法仲裁。梁安琪表示,設仲裁中心以簡易程序解決租賃糾紛,可理解法案原意,租務糾紛涉及租金問題、租賃年期在其他條文中已有相應措施,對於業主而言最大問題是遇到“租霸”,願意仲裁者,此人已非“租霸”,質疑仲裁中心能否解決租霸問題。
快速處理糾紛機制
宋碧琪表示有關制度是希望讓出租人及承租人出現爭議時,可以有多一個選擇的途徑,在程序上可以更加簡化,令到“租霸”不能利用司法訴訟拖延時間。有關爭議仲裁中心作為一個專職機構,專門處理租賃方面的糾紛問題,無需與其他事宜的糾紛一樣等候審理,同時亦回應社會希望設立專門機構處理租賃爭議。爭議仲裁中心亦可以處理例如加租爭議等問題,推動雙方取得一個平衡的解決方案。
她指有關制度主要是保障雙方、特別是出租人,是一個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期望社會特別是中介人,在協助簽署租賃合同時,可以考慮列明當合同內容出現爭議時,憑租賃合同可以直接透過仲裁中心解決爭議,無需等候雙方同意才作出處理。仲裁中心可以獨立方式運作,又或在現有的機構自願仲裁中心運作,強調司法機關仍然是解決爭議的最後方式,設立仲裁中心是希望讓居民有多一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