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僱主與僱員可以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以規範有關的工作條件。不過,有關合同的訂立必須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即是說,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訂立的工作條件必須以《勞動關係法》的規定為基礎。例如:按照《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僱員,每年至少可以享有六日有薪年假,那麼,在訂定關於年假的條款時就必須在上述的限制內訂立,即不能在合同內訂立每年少於六日有薪年假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訂定僱員享有與《勞動關係法》內所規定的相同或更優厚的工作條件,但絕對不能訂得更差。如果合同中所訂定的工作條件低於《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則有關條款會被視為不存在,並以《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代替。
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
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祇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使在勞動合同中註明期限一年或兩年等類似條款,也不屬於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訂立具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第一,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於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例如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發展非僱主日常業務的計劃;提供季節性工作;替代缺勤的員工等。第二,具期限合同的期限必須以滿足有關需要所需時間為限。
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祇有在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祇能訂立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最常見的是不具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形式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不須遵守特定形式,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但具期限的合同及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便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對於以書面方式訂立的合同,則必須載有僱主與僱員雙方的身份資料和簽名,同時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合同或協議為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14及1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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