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包括金沙中國在內的一些博企,通過中小企業採購平台提出報價產品,並以電郵邀請中小企業提供產品報價。就合同簽訂而言,一方提出“要約”為另一方“承諾”認可後,合約方可成立。從法律層面,採購商報價邀請屬於“要約邀請”(或“要約之引誘”),無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從商業角度,報價邀請關乎到採購商與供應商日後能否進一步展開商業合作的重要一步。採購商若同意供應商提供的報價並直接簽發訂單給供應商,則構成承諾,雙方買賣合約遂成立。故中小企業要擴大商機,須強化電子商務的思維與理念,快速回應採購商邀請提供產品報價,增加與採購商的合作機會。
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也是選擇供應商的重點考量因素。一般產品買賣,根據《民法典》第872條及第914條規定,供應商交付的產品應符合合同約定,若供應商交付的產品在擔保期限內出現運作上瑕疵,採購商有權要求供應商修補、更換。值得注意的是,當採購商要求供應商為其度身訂造特定產品時,雙方的法律關係特別由《民法典》中有關承攬的法律規定予以調整。如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承攬人負有按定作人要求加工、製作並提供無瑕疵產品的義務。當承攬人提供的產品存有品質或者運作上之瑕疵時,根據《民法典》第1147條至第1149條之規定,定作人有權請求承攬人承擔修補、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採購商採購的產品屬於快速消費品或者消耗品時,通常與供應商簽訂長期供貨合同。該類合約,除了《民法典》中有關買賣的一般規定,還特別適用《商法典》項下“供應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