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當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
一、於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保險事故當日起八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採取一切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所產生的後果。
三、授予保險公司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參與任何追究保險事故責任的訴訟。
四、積極配合包括提供所有文件、證人及其他證據及資料。
同時,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任何形式的賠償承諾,必須先得到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應作出可導致對自己及保險公司不利的判決的其他行爲。
當保險公司完成對索償請求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的責任,以及評估損害賠償金額所需的調查和鑑定工作,而且具備支付賠償所需的一切資料後的四十五日內,保險公司必須支付賠償。
不論醫療服務提供者或市民,如有興趣了解更多關於《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內容,可瀏覽澳門金融管理局網頁(www.amcm.gov.mo)參考相關資料,包括投保須知、常見問題及獲許可經營上述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資料等。如有查詢,亦可致電金融管理局熱線8395-2265/8395-2221/8395-2236,或於假日致電6651-8453(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半至五時四十五分),又或以電郵方式(dsg@amcm.gov.mo)聯絡該局。就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分類或其所屬的醫療專業類別,亦可致電衛生局醫療活動牌照科熱線查詢(2871-3734/2871-3735)。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6號法律、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45/2017號行政命令以及第46/2017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