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建議不採納
最新公佈的《提前獲發養老金制度——延伸探討》精算報告否決向提前領取養老金者作出補償的建議,退一步的“溫和調升方案”亦不應採納。報告指出,“溫和調升方案”是指選擇“提前獲發養老金”受益人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當養老金有所調升,其養老金的調升金額將不需再被扣減。換言之,由受益人開始提前領取養老金至滿六十五歲期間,“溫和調升方案”與現行百分比無異。當“提前獲發養老金”受益人滿六十五歲後,就可得到和獲發全額養老金的受益人一樣的養老金調升金額。
傾斜提前獲發者
報告以○八年九月滿六十歲的模擬受益人為例,根據現行方案計算,他於滿六十歲開始獲發可得福利之精算現值比於滿六十五歲才開始獲發低百分之四點九。不過,“溫和調升方案”卻扭轉了這一特點,於滿六十歲開始獲發可得福利之精算現值,反而比於滿六十五歲才開始獲發高百分之三。“溫和調升方案”不單“修正”了因養老金被大幅調升而出現的扭曲情況,反過來更進一步提高了選擇提前領取者可得福利之精算現值。另外,一五年一月滿六十歲的模擬受益人,於滿六十歲開始獲發可得福利之精算現值比於滿六十五歲才開始獲發高百分之四點三,而此比率在“溫和調升方案”下更向上攀至百分之九點七。這例子顯示出,“溫和調升方案”比現行百分比更加明顯向選擇提前領取養老金者傾斜。
變相鼓勵提前領
報告認為從公平性角度,“溫和調升方案”不值得採納,因這方案向選擇提前領取的受益人傾斜,變相加大力度鼓勵受益人選擇提前領取養老金。這與社保“不會激發無需要的未滿六十五歲人士也爭相提前獲發”的基本政策原則背道而馳,不見得在現今情形下適合社保或澳門社會。同時,將加重社保的行政系統負擔。
社保系統變複雜
在“溫和調升方案”下,每當養老金金額有所調升,社保需要按受益人選擇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及調升生效時的年齡去調整所要增加的幅度,而非如現時直接把單一百分比應用於整份養老金金額之上。要分開處理每次調升幅度,總比只要處理一整份養老金複雜。如養老金每年都作一次調升,“溫和調升方案”將使社保行政系統所要處理的參數不斷上升。這將使社保的行政系統變得更複雜,不利社保的行政運作。
現行百分比淺易
一個養老金體制應該是簡單易明,好讓受益人了解整個“提前獲發養老金制度”後,能作出一個最切合自身需要的選擇。在“溫和調升方案”下,養老金調升幅度將按受益人的年齡變化,反不如現行百分比般淺易。社保將因此要投放更多資源以教育公眾,解釋“溫和調升方案”,協助他們作出適合自己的選擇。從制度的複雜程度及資源投放的角度看,“溫和調升方案”並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