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將僱員於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在開工前或結束工作後的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納入工作意外的保障範圍。倘僱主需要僱員於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工作,則必須為有關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勞工局呼籲僱主應盡快為僱員購買適當的工作意外保險。
是次修法的主要內容還包括:明晰“衛生場所”的定義、明確規定責任實體履行給付的期間、僱主向勞工事務局通知工作意外的期間,以及會診委員會的組成機制等。
如市民對上述法律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二八七一 · 七八一○、電郵至dsalinfo@dsal.gov.mo,或親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二二一至二七九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