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四/二○一○號法律,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在提出登錄申請前十二個月中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可於社保任意性制度登錄,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就其在澳狀況作出聲明,社保基金可向相關公共實體核查資料。過去社保基金曾經發現有個別申請人為取得社保登錄及供款資格,而在申請文件或聲明書上作出不實陳述,並將個案移送檢察院處理。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虛假聲明可構成刑事罪行,為免觸犯法律市民應向社保如實申報個人在澳狀況。
市民如對社保有任何查詢或意見,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或瀏覽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