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法律》草案,擬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保證金額上限,由現時的五億元提高至九億元,但維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保證金額上限為一億元;即特區政府可為中小企向獲准在澳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而承擔債務的總額上限由六億元提高至十億元。法案已交立法會排期作一般性審議、表決。法案建議,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解釋,澳門二○○三年受非典衝擊,特區政府推出兩項保證計劃,以助中小企較易融資貸款,故制訂了上述法律,規定“信用保證計劃”保證金額上限為二億元,“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保證金額上限則為一億元。一○年,再因應國際金融危機而修法,將“信用保證計劃”上限調升至五億元,同時最高擔保比例由五成升至七成,上限亦由一百五十萬元升至三百五十萬元。“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上限保持不變。
適時調整助中小企
因兩項政策實施多年,澳門中小企數量及規模逐漸增多,現有計劃的保證金總額已不足以貫徹、落實扶助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另近年歐美經濟波動,增加了澳門經濟環境的不明朗因素,故今年再修法,提高特區政府的債務承擔上限,但擔保的最高比例及最高金額不變。
兩項計劃○九年至今,共有三百三十四個案獲批,其中建築及公共工程、批發行業個案最多,約佔四成半,其餘尚有零售、出入口等行業。現時上限為五億元的“信用保證計劃”有一定作用,但只餘七千多萬元額度,須適時調整。不過“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只約有一成使用率。壞賬方面,“信用保證計劃”推出至今只有兩項壞賬,涉及二百六十四萬元,需特區政府承擔,其一個案已循司法途徑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