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分析及討論修改《商業登記法典》,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認同法案提出的修改建議,並提出完善意見,尤其在電子化方面,認為未來的登記活動將建基於資訊的電子傳輸。在登記機關與其他公共部門之間建立網絡溝通渠道方面,委員會不僅能夠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但亦提出了保障個人私隱的完善建議。
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二時半舉行會議,簽署意見書。意見書表示,法案提出的多項修改建議從不同角度進一步確保所登記事實的真實性,尤其是法案第一條涉及增加“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方面,意味着在為登記而提交的相關聲明中,必須載有能夠據以確認相關商業企業主在法律上的真實身份資料。
法案規定將申請認證有關簿冊者的資格限定為一些特定的人,委員會認為這是對現行法律空白的重要填補,將提出該申請的資格限定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本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無須出示授權書亦可推定已獲委託的律師,以及其他獲適當委託的人,相信對於確保相關商業企業主的簿冊認證的安全性,將起到關鍵作用。
法案提出共有法人商業企業主各股東或成員、公司機關的據位人及獲適當委託的人,可請求發出載有與該企業主有關的登錄事實主體的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及編號的證明或書面資訊,以保護這些人的個人隱私。在法律規定須獲事先許可方可設立公司的情況下,法案建議將該事先許可的中止、廢止及失效納入強制登記範圍。
意見書指出,法案亦為登記服務的電子化奠定基礎,且在實務上順應了公共行政電子化的趨勢,以電子化載體方式儲存文件並不排斥在商業登記程序中強制使用紙張或以其他特別形式或方式提交、組成、傳輸或儲存文件。
根據律師公會的建議,委員會與提案人均同意在法案最終文本增加了有關以電子方式申請登記的修改,主要是規範可以電子方式完成申請的呈交。委員會指出,電腦程序已確保了高度安全,甚至也許已超越了目前的人工手段,未來的登記定將建基於資訊的電子傳輸。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與其他公共部門的資訊交換方面,委員會認為在登記機關與其他公共部門之間建立網絡溝通渠道不僅能夠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且可以減輕利害關係人的負擔。但委員會亦表達了對在透過網絡查閱與交換資料時,是否會對利害關係人的個人隱私造成損害的擔憂,因此提出了完善建議,增加條文強調有關資料查閱及交換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安全原則及規則,政府接納委員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