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訊: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今日生效。根據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工作意外保險,否則最高可被罰五千澳門元,並須自行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現在正值颱風季節,倘若僱主需要僱員於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提供工作,必須為僱員購買八號風球上班的相關保險。
工傷賠償責任方面,對於已經購買保險的情況,保險公司必須在收齊有關的工傷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僱員支付一次賠償(醫療費及工傷休假期間三分之二工資)。如違反規定,保險公司除最高可被罰一萬澳門元外,仍須繼續支付相關的工傷賠償。
如市民對相關法律規定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二八七一 · 七八一○、電郵:dsalinfo@dsal.gov.mo,或親臨馬揸度博士大馬路二二一至二七九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