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養老生活保障,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早前介紹了該制度中有關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在非強制央積金中,有關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移的規定。
個人帳戶的組成
首先,根據《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依職權為每位合資格的澳門居民開立一個“個人帳戶”,而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類子帳戶組成:
一、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保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例如今年發放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七千元),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二、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依法獲准可管理退休基金的公司)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公積金計劃的供款(例如僱員於在職期間,參與了公積金共同計劃後由僱主及僱員所作出的供款)。
三、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或個人計劃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由此可見,帳戶擁有人在不同途徑所獲得的款項,均會集中於個人帳戶內管理。帳戶擁有人可把個人帳戶內的不同子帳戶的結餘互相轉移,從而配合個人的投資策略。
例如:可以把由政府負責管理的政府管理子帳戶內的結餘,轉移至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的供款子帳戶內,從而把有關結餘由政府管理改為由基金管理實體進行管理等。
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的轉移
個人帳戶擁有人可以向社保基金提出,將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出至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又或把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每年從政府管理子帳戶轉出及轉入政府管理子帳戶可申請各一次,並每次在轉移子帳戶的款項時必須轉移全部款項。
一、從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的申請:不論轉出至供款子帳戶還是保留子帳戶,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到由社保基金提供的相關帳戶擁有人的資料及轉移款項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目前,有關款項轉出申請已可透過自助服務機、一戶通手機APP、社保網頁等電子化方式辦理)。
二、轉入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入的申請:
(一)如由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子帳戶轉入,則須經僱主通知相關的基金管理實體已終止相關勞動關係後,基金管理實體才可把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如由公積金個人計劃的供款子帳戶轉入,則須經帳戶擁有人通知基金管理實體終止其供款後,基金管理實體才可把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二)如由保留子帳戶轉入,可隨時申請將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三)完成審批有關轉入政府管理子帳戶的申請後,社保基金會向基金管理實體發出結算通知,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接獲社保基金通知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程序:結算相關供款或保留子帳戶的全部退休基金出資單位;記錄結算所得金額;向社保基金提供帳戶擁有人的資料及轉移款項的憑單;將款項轉移至社保基金;取消相關子帳戶。
(四)社保基金在收到來自基金管理實體轉入的款項後,將以審慎及低風險原則管理。
居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以及第三十三/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以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