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銀行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交予財務公司以協助其追討債務,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一般情況下,如客戶為取得銀行服務與其訂立有關合同(例如:借貸合同、信用卡合同等),而向其提供個人資料,則銀行具有正當性條件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此外,銀行基於執行合同的相關規定,委託財務公司以次合同人的身份代為向相關人士追討債務,而將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交予有關公司,銀行作出此委託具合法性。不過,銀行應選擇一個在資料處理技術安全和組織上能夠提供足夠保障的次合同人,且須遵從銀行指引執行工作。此外,亦建議資料當事人留意與銀行簽訂的合約條款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一)項、第10條、第15條第2及3款。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個人資料須保密 疏忽造成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