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修法包括五大重點,包括恆常化申請、放寬申請人門檻、調升申請人年齡下限和申請前不能擁有物業的年期下限、富戶退場機制等,惟有議員提出憂慮。
昨日是羅司在本屆立法會開始後首次與全體議員見面,他期盼與新一屆議員保持良好合作關係,“起碼同上一屆咁好,希望好啲添。”希望自己與立法會的關係可以繼續循老實、互相尊重、增進溝通三個原則進行,“知就知,唔知就唔知,做得到就做,做唔到就唔做”。又稱今屆會繼續和立法會溝通,大會、常設委員會、跟進小組都會經常去。
恆常申請富戶退場
羅立文介紹“社屋法”的五大修訂重點。第一,改為恆常化申請。預料將於本周四重開社屋申請,相信“這是最後一次,以後日日都可以申請”。第二,放寬申請人的門檻,例如以前享受過“四厘利息補貼”的人,只要不是取得補貼者,都可以申請。 第三,提升到年滿廿三歲的永久居民才能申請(現時為年滿十八歲)。第四,申請人、配偶和家團任一成員,不能在申請前五年有任何物業(現時為三年)。 第五,當社屋租約屆滿後,當家團的總資產、總收入不超過行政長官訂定上限的兩倍,租金提升為兩倍。若超過行政長官訂定上限的兩倍,租金提升為三倍,並將簽署文件,強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搬離社屋。
多位議員指認同“社屋法”修訂,尤其贊成可恆常性申請社屋,惟對富戶退場機制、提升申請人年齡等規定有憂慮。吳國昌指出,由於土地房屋政策未能配合,令本法案一些原意好的機制,變得有利有弊。如法案建議收入超過上限三倍的“社屋富戶”,要在限期內搬離,但在不正常的土地房屋政策下,他們根本無法購置私樓,隨時使社屋家團成員因加人工而“陀衰家”、害家人被逼遷。至於將申請人年齡下限由十八歲調升至廿三歲,政府雖有其理由,但卻未如諮詢時所述般推出青年房屋。宋碧琪亦認為,法案應具一定靈活性,以便彈性處理,以照顧情況特殊的個案。
“三無人士”乏照顧
李靜儀提到,由於經屋規定了收入下限,一些收入低、但具少許積蓄的人士,既無資格申請公屋,也無條件買私樓,質疑制度沒考慮這些“三無人士”的處境。她亦關注規範社屋單位類型及面積後,會否導致政府無法將已建成的公屋靈活調配為經屋或社屋。馬志成指出,有社屋家團情願領取臨時補助,也堅持不入住社屋,偏離政策幫助弱勢市民的初衷,提醒政府規範有關情況,以免制度被濫用。
會議於昨晚八時結束,有議員未趕及發言,今日將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社屋法”,亦會進行餘下七項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