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珠昨起實施核酸採樣證明須廿四小時後方可生效。昨由早上六時至下午四時,本澳口岸共有一百六十一人手持採樣證明不足廿四小時,須接受短暫醫學觀察。當局呼籲有關人士留意手持的證明是否足夠廿四小時,無論是從珠到澳或從澳到珠,兩地政府都有同樣要求。另網傳內地有非法出售已蓋章的採樣證明,當局稱將嚴防偽造。
夠廿四小時才放行
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指出,截至下午四時,昨共有一百六十一人手持採樣證明未夠廿四小時,其中一百四十七人可提供指定地點(家居、酒店、辦公地點)接受醫學觀察,另有十四人未能提供指定地點,由衛生局指定北安碼頭為短期醫學觀察地點,透過治安警察局移送到北安碼頭,直到採樣時間夠廿四小時才能放行。
售蓋章證明待核實
對於網傳內地有非法出售已蓋章的採樣證明,梁亦好表示,當局非常重視過關人士提供的採樣證明的真偽,並向珠海方了解核實。現時口岸過關人士提供的採樣證明,衛檢人員都會仔細審查,對其個人資料、採樣及生效的日期、採樣單有沒有蓋印、簽名等。當局不會接受證明的照片、影印本。
生效當天再加七日
仁伯爵綜合醫院醫務主任羅奕龍指出,因應珠海市本月十七日早上六時起,實施“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員,持有的澳門、珠海兩地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採樣證明,須採樣廿四小時後方可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七天內有效”的措施,珠海市衛生健康局作了以下解讀。一是生效時間:必須是採樣後的廿四小時,即不足廿四小時都不生效;二是採樣有效期:採樣生效當天日期加上七日,例如第一次採樣日期為六月一日,則有效期為六月二日至六月九日(六月九日當天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