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建議私人實體為他人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均需申領牌照,若高等院校為畢業學生提供職業介紹諮詢,不涉及職業配對,將不受法律管制。
料短期可簽意見書
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半舉行會議,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丁雅勤、勞工局長黃志雄及相關官員,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會議主要聽取政府代表介紹法案新文本內容。當中已採納了委員會的意見,清晰條文內容,相信短期內可草擬意見書。
黃顯輝表示,法案第二條適用範圍提到,“職介所”法律不適用於由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或招募僱員的服務。委員會關注由高等院校學生會或學生社團組織舉辦的職業招募介紹會等,是否同樣不適用於本法律?政府代表解釋,無論學校或學生會等組織舉辦職業推介活動,只要不涉及法案提及的“職業配對”,即職介所的業務內容,則不受“職介所”法律管制。反之,即使免費提供“職業配對”服務,一律要申請牌照及受法律監管。
按情況退回服務費
法案建議,職介所的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或服務使用者未能申請或獲發身份逗留證件等,職介所需因應情況向僱主或僱員退回或減收服務費,且不得少於收取金額的百分之五十。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稱,若勞資雙方協議結束勞動合同,政府不會硬性於“職介所”法律中規定職介所必須退回服務費。委員不反對政府的做法,認為法律亦要保障職介所。
黃顯輝稱,文本未有列出法案的生效日期。政府代表傾向法案通過後一百八十日生效,讓社會及業界適應。又稱立法會休會前,曾有本地及非本地業界和團體請求與委員會會面,委員會雖未落實會見時間,但承諾一定會於製作意見書前與相關團體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