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送交《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給立法會審議,當中建議承租攤位的經營者,每年須親身經營不少於二百四十日。
政府一八年諮詢《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行政會昨宣佈已完成討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指現行的管理條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制訂,已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及需要,尤其在街市的管理和監管、進場機制以及行業發展等方面。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法案是因應街市運營存在的問題,並根據當年公開諮詢的意見而制訂。
經營只准租一攤位
法案內容包括賦予市政署管理公共街市的職權,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合理運用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入競投制度取代過去的抽籤制度,以及明確規定每名經營者只可以租賃一個街市攤位;此外,法案亦訂明承租攤位的經營者需遵守合同義務,包括須按合同的規定持續經營業務,並親身經營不少於每年二百四十日。
對於目前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持有人,法案訂定了過渡安排,讓准照持有人與市政署訂立新租賃合同。 此外,過渡規定亦容許現有攤販在指定時間內將攤位的租賃合同地位轉予合資格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