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訊:第一七/二○一九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昨日刋登於特區公報,並自公佈後滿一年,即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該法生效後,社會房屋家團均須遵守《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的租賃規定。
法律規定,自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現有的社會房屋家團須遵守第一七/二○一九號法律規定,如合同制度、承租人的義務、家團變動通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人士的逗留許可、租金計算方式等。
自法律生效後,如家團任一成員不在該房屋居住連續超過三十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應在十日前告知房屋局,並解釋其不在該房屋居住的原因,如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違法或解除合同
根據過渡規定,該法生效後,現有社屋輪候家團將按第二五/二○○九號行政法規規定審批,但計算家團的收入及資產上限,則以行政長官的最新批示為準。倘經審批符合申請資格,獲安排租賃社會房屋,其承租人義務、租金計算、處罰制度等均按照第一七/二○一九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