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本反彈強烈
繼立法會大會在本周一、二連續兩天細則性審議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等法案後。立法議員今日下午三時繼續開會,細則性審議《預算綱要法》法案及《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預算綱要法》的修改文本條文數量,較最初文本增加一倍,法案重點在於增加公共財政運作透明度,亦規範了預算的修改,使款項“專款專用”。雖然負責審議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法案新文本不俗,不過由於牽涉特區財政預算的制度建設,料討論及表決需時。
被俗稱為“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則必惹激辯。該法案由九名議員提出,訂定了非即時性及非恆常性的租金管制、租約須“驗筆跡”、三年內業主不得單方面解約等內容。雖然法案已審議多時,新文本推出後卻受到地產界的強烈反彈,甚至負責審議的三常會會內,亦對法案有不同聲音。
法案或推升租金
立法者冀通過租金調整系數,限定租金的最大加幅值,確保租金合理性,但亦有意見認為,推出租金管制會降低供應量,令租金再向上攀升。雖提案人現時已將恆常性的租金調整系數改為非恆常性,“需要出手先出手”,但反對聲音仍不絕。
亦有一些人士似乎始終對“租務法”的理解存在誤區。《民法典》規定業主在兩年內不得單方面解約,“租務法”將年期改為三年,但此規定並不代表雙方必定要簽三年約。假設條文獲通過,若雙方所簽合約為期兩年,即合約期滿後,業主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因租賃期不足三年),但租客可選擇退租。租客是否需要賠償租金,取決於其是否沒按合約期限提早退租,與業主三年內不得單方解約無關。如:簽訂了一年的租約,到期時若租客不想續租,只要提前通知便可,不需賠一分一毫。
文本顧及多板塊
另外,有指住宅、商舖、寫字樓、工廠及停車場五大不同板塊的租賃市場走勢不一,難以一個租金系數規管所有板塊。事實上,“租務法”最新文本正正顧及此因素,故有關條文列明“租金的最大調整系數可僅包含居住用途及/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都市不動產租賃”,亦即 “一數多管”的情況並不必然存在。
完成今屆的法案審議後,立法會下周一、二,將分別辯論由議員麥瑞權、區錦新提出的辯題,前者涉舊樓強制檢驗、後者則與經屋恢復計分排序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