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已修訂沿用十多年的資助制度,特區公報昨刊登新《資助批給規章》,該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鄭冠偉表示,新規章大框架不變,增設的“專項資助計劃”,旨在統一審批專項資助標準。以往必須償還的資助項目並無設還款期,新制則設五年期限。
有償項目五年內清還
鄭冠偉表示,以往申請資助並無主題,任何研究皆可申請,為統一評審標準,令批出更準確,新規章增設“專項資助計劃”,“等於組織一批專家針對項目主題進行評審”,除了規範哪些實體具權限批准開設專項的金額,每次專項申請都要訂定主題、對象、評審標準等。另外,資助方式分有償和毋須還款兩種,但舊制有償項目無設償還期,新制則要求五年內清還。
五十萬內行委會可批
根據新規章規定,行政委員會有權批准開設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的專項資助計劃;五十萬至六百萬元的專項資助計劃,須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信託委員會批准;超過六百萬則須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投票贊成後,由監督實體批准。
責任及監察方面,倘受益實體作出虛假聲明、提供假資料或利用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或出現將資助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等情況,可被取消批給。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有權要求受益實體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包括配合其進行實地調查及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