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崔世平、劉藝良、高開賢聯合就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提出多項建議。主建議人容永恩指出,內地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是稅制改革的重要一步,特別是設立專項附加扣減,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體現稅制公平。
新個人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引入居民個人(稅務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如被納入為居民個人,境內及境外所得均須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內地“有住所”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稅務居民)。
清晰稅務居民疑慮
近年,在內地工作或居住的港澳人士越來越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列明,對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減低港澳人士擔心成為稅務居民的憂慮。
另外,港澳大灣區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也解釋了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廿四小時的不計入居住天數。但實施條例的第二條所說的“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解釋,因判定方法的定義較模糊,容易造成各地稅務部門判斷標準不統一,仍讓一些港澳人士擔心自己會成為內地稅務居民。
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去年九月一日實施。居住證申請的條件之一,是申請者須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多屬:(一)與配偶和子女一同到內地居住和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內地有固定居所;(二)退休後選擇在內地生活和養老的港澳人士,在內地有固定居所,不會頻繁出境到香港或澳門;(三)到內地創業的年輕人,他們在港澳大多沒有置業,但在內地有固定居所。由於這個居住半年以上的條件,令許多港澳人士誤以為申請居住證便要在內地就其全球所得徵稅,即使他們合資格申請居住證,亦選擇暫不申請。
稅務負擔影響流動
容永恩認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國家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鼓勵三地人才互動交流,若港澳同胞擔心個稅法的修訂導致增加稅務負擔,將影響他們進入內地工作或生活的意願,不利於人才流動和經濟協作,阻礙三地社會融合,最終對港澳融入大灣區發展或會帶來影響。分析這種稅務疑慮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在同一個國家,但有不同的稅制,而港澳實行“一國兩制”,保持着自有的稅務制度,港澳人士也是一直按照本地的稅收制度在港澳納稅。因此,需要從“一國兩制”的方向來思考解決方法,以釋除港澳同胞的稅務疑慮。
四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此進行研究並發出通知,對已取得居住證的港澳同胞的境外所得,除與他們在內地工作或內地資產有關的部分外,在內地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內地與港澳兩地簽訂的稅收安排中多加一款,或國務院根據新稅法第四條第十款作出新的免稅規定,明確持港澳居民身份證的港澳人士,如按內地與港澳稅法同時被視為兩地稅務居民的,其境外所得,除與他們在內地工作或內地資產有關的部分,在內地免徵個人所得稅;利用將在港澳兩特區舉行的大灣區重大政策措施出台講解會,進一步舉例說明在甚麼情況下,港澳人士的全球收入會被內地政府徵稅,消除居民疑慮;利用國家稅務總局的信息平台,列舉更多例子,釐清稅務條例的具體操作,回應納稅人關注的問題,加大宣傳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