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法規一份、行政長官批示兩份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兩份,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一二/二○一六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一四一/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三九五/二○一四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養老殘疾金$3,450
第一四二/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調升第四/二○一○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調升後,養老金及殘疾金每月均為澳門元三千四百五十元;失業津貼每日一百三十八元;疾病津貼方面,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為一百○四元;屬住院的情況,每日為一百三十八元;出生津貼及結婚津貼均為一千九百五十七元;喪葬津貼為二千五百三十四元。按第四/二○一○號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二○○七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十月十八日第五八/九三/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二千二百六十六元。該批示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三/二○一六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電腦學學士學位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第五四/二○一六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若干由體育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批示規定,以下兩個體育設施由體育局管轄,包括:(一)西灣湖景大馬路自由波地;(二)黑沙村自由波地。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另外,今期特區公報亦印發了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一份,公佈了第二七/二○一六號行政命令,於二○一六年五月十三至十四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