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控預算過程
《預算綱要法》將更嚴格規範公共收支,提高預算透明度,同時進一步加強預算的控制及監察。新法涵蓋了預算活動的全過程,包括財政預算的編制、審核、通過、執行、修改、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編製及審議的原則及規定,並涵蓋了相關的公共會計制度和預算監察及責任制度。
《預算綱要法》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特區政府對法案文本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條文從原來三十一條增加至七十五條,按照基本法對財政預算案的提出、審核及通過等環節,調整了法案結構,同時凸顯出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在預算方面的職權。
《預算綱要法》的重點有:
一、重訂及增加重要基本原則和規則——訂明包括年度性、整體性、不扣除、不指定用途、分類列明、預算平衡、經濟、效率及效益、預算透明度等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基本原則和規則。
二、訂定專款專用制度——預算不得在不同組織、不同章目和投資項目(PIDDA)不同的項目群間作出調撥,例如計劃用來興建公共房屋的款項,不得轉為興建公路橋樑。
三、訂定更嚴謹的跨年度開支預算規範——開展一個跨越多年的工程項目,須先進行整體規劃,估算項目總開支,工程進展的各個年度,亦應列明餘下各年度預計的開支份額;特區政府須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向立法會送交投資計劃的預算執行報告。
四、增設預算執行中期報告——為了讓立法會更深入和適時監察特區公共財政,特區政府最遲須在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會送交截至該年六月三十日的預算執行中期報告。
五、訂定“備用撥款”金額上限——特區預算內“備用撥款”經濟分類帳項的設立,目的是用來應付在編製預算時未能準確預測的開支,過去並未有訂定金額上限,而為了更有效運用公共財政資源,新法訂定“備用撥款”金額上限為預算總開支的百分之三。
六、明確預算監察及責任——法例新增了立法會、審計署及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團內依法對預算活動進行監察的一般性規定,同時亦訂明部門及機構的領導及主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違反《預算綱要法》規定,須依法承擔倘有的刑事、民事及紀律責任。
七、統一採“複式記帳法”——公共部門統一採“現金收付制”並以較完善及完整的“複式記帳法”記錄所有財務數據,藉此提升特區編制帳目的系統性及準確性。
八、訂定更具體的編制和執行規則——訂明公共收入及開支,以及適用於特定機構的資產負債表的分類列明規定;明確在編製赤字預算時,可依法動用包括財政儲備及舉債等財政資源的規定;增加有關預算執行的規定,如預算執行期、補充期、常設基金、退回不當支付等規範;增加規範公共會計的專門章節,訂定相應及必要的公共會計及司庫活動規定。
生效五年後作檢討
隨着《預算綱要法》的實施,特區政府的財政資訊透明度將會得到提高,公帑的運用也將更嚴謹,考慮到《預算綱要法》對特區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執行時可能出現一些在立法時未能預見的情況,特區政府將會在法例生效五年後作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