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討論多時的修改《勞動關係法》今正式生效,有薪產假由五十六日增至七十日,其中最多十四日可向政府申請產假報酬補貼,補貼措施三年後檢討;增設五日男士有薪侍產假等。
回應社會訴求
澳門特區公報昨日刊登修改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律今日起生效。法律對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相關規定作出修訂,以回應社會訴求及完善現行法律規定,使有關法律能更切合並滿足社會的實際狀況和發展需要,從而促進澳門特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優先修七內容
法律修訂的內容主要如下:(一)增設五個工作日男士侍產假;(二)七十日產假,並設有過渡性規定,訂明在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分娩,且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本地女性僱員,僱主須向其支付至少五十六日產假報酬,並由特區政府向有關的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三)周假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時,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三十日內安排僱員的周假;(四)就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補休,可延長至三個月內享受;(五)周假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以“兩假”作為補償;(六)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周假或強制性假日的部分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有關補償;(七)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現時兩萬元調升至二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