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的士客運方面的法律制度,讓行業持續發展,社會大眾享用優良服務,第三 / 二○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新的士法),已於去年六月三日起生效。當中訂定了從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以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自新的士法生效起至去年十月,濫收車資、拒載的違法行為對比前年分別下降四成及四成三,其他的士違法行為亦下降三成二。總體的士違法情況相比新的士法生效前有明顯下降的趨勢。
的士駕駛員的義務
新的士法規定的士駕駛員承擔一系列義務。對於違反義務者,因應有關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乘客權益的影響程度而訂定不同金額的罰款。
例如的士駕駛員不遵守下列義務,會被科澳門幣一千五百元罰款︰(一)保持整齊及清潔的儀容;(二)舉止端正及對待乘客尊重、有禮;(三)每次開始上班前,確保的士已備有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式樣的行車日誌,或用以代替該日誌的設備、澳門特區地圖以及至少澳門幣四百元的零錢;(四)以行車日誌或代替該日誌的設備記錄上下班時間;(五)協助乘客在行李廂安放和提取其物品;(六)協助有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上下車;(七)向乘客發出服務收據。
例如的士駕駛員不遵守下列義務,會被科澳門幣三千元罰款:(一)將全部客座供乘客專用,並在行李廂預留適當空間供其安放物品;(二)下班時檢查車廂及行李廂是否有乘客失物;如有發現,通知治安警察局,並將失物送交該局;(三)在車廂內指定位置適當展示的士駕駛員證正本;(四)運載乘客放於車廂的手提行李,但以其體積、種類或重量不影響的士的保養、清潔及駕駛安全為限;(五)運載行動不便的人的輪椅或其他輔助設備、嬰兒車,以及其他協助運載孩童的工具;(六)運載乘客的導盲犬,但以犬隻以鏈帶牽引且不影響駕駛安全為限。
同時,的士駕駛員必須在開始向乘客提供每一程服務時,使計程錶錶旗顯示有關的士正租用中及啟動計費功能,並在完成每一程服務的時候變更錶旗顯示及停止計費功能,否則,會被科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罰款。
此外,的士駕駛員亦必須依法向乘客收取車資,否則,會被科罰款︰濫收車資不超過澳門幣五十元,會被科澳門幣六千元罰款;超過五十元的話,則會被科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罰款。
另一方面,在設有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地點或場所,的士駕駛員尚須遵守上落客的應遵規定,否則,會被科處澳門幣九百元罰款。
有關新的士法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22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