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的批覆,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已於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啟用,而經粵澳兩地政府協商後,有關區域將於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正式開通。以下我們會為大家介紹已於三月十八日生效的《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的規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指出為實現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珠海之間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以及為兩地之間的交通運輸、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提供便利,有必要在橫琴口岸內設立澳方口岸區,並授權澳門特區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啟用之日起,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
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決定,特區政府制定了《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具體規定如下:
一、 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的範圍
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坐標及面積,並經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上述延伸區包括蓮花大橋和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相關部分(橋墩除外),以及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的預留空間。
二、 適用法律
根據法律規定,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區域分階段啟用,而屬於第一階段的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已於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啟用,而其他區域的啟用日期將由行政長官公告公佈。各區域自其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即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但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適用澳門特區法律。而在適用澳門特區法律時,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視同位於澳門特區以內的地域;但如澳門特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訂定了不同的規定,則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視同位於氹仔島以內的地域。例如當某法律規定該法律僅適用於澳門半島時,則不適用於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了。
三、 行為的效力範圍
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區域啟用之日起至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為及合同,不論在啟用日之前或之後作出,如其適用範圍在澳門特區,視為包括有關區域,但有關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明確排除適用於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者除外。例如:甲、乙公司於二○二○年二月訂立合同,甲公司每日須將飯盒運送給乙公司“在澳門特區的員工",則基於上述有關適用範圍的法律規定,甲公司亦有義務將飯盒運送給乙公司身處該等區域的員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二○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