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財務報告準則》自三月廿八日起生效,並自該日起取代第25/2005號行政法規附件二《財務報告準則》,但不影響過度規定和特殊情況的適用。
過度規定是指適用實體可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即適用實體可對自二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財務報告方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此前的財務報告可適用原《財務報告準則》。特殊情況是指經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一-A條(一)項所指的最終母實體,為編製其自一九年度起的會計報表,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
新《財務報告準則》適用範圍由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範,包括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特許的承批實體、保險機構、受《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離岸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此外,根據特別法須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的實體,包括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和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亦可按規定選擇適用。
新《財務報告準則》採納一五年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全部準則。自○五年起,香港已允許或要求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內地《企業會計準則》亦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相信此次《財務報告準則》更新深具意義,一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另一方面,因應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粵港澳的經濟發展),對準則趨同乃至財務報告的決策相關性提出進一步的要求,而準則的更新正好滿足了這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