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新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貸學金及補充援助金的申請中,把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可扣減住屋開支由原來的 2.4萬元調升至 6萬元。
同時,新規章分開了貸學金及特殊助學金,以及獎學金及特別助學金的申請期。貸學金每年 6月第 2個星期一開始,為期 15個工作天;奬學金每年 8月首個星期一開始申請,為期 15個工作天。
另外,原規定助學金受益人完成課程後需立即返回澳門服務,服務期間不少於 3年,新規定改為受益人完成課程或特別助學金被終止後 6個月內開始,要在澳門或內地服務,服務期間不少於受資助年期。
新規章同時放寬申請住宿或旅費貸款限制,首次申請可於任何學習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