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市民大衆更好地了解新修訂的《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疑問和爭議,現將該修訂中的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Q1:租約是不是一定要簽三年?
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議定租期,但出租人無權在三年內單方終止合同。
Q2:不動產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中之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那麼何謂“公證認定”?
所謂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根據《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公證認定可分為對照認定、當場認定或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公證認定須為對照認定,但法律明文規定須當場認定者除外。所以這裡的公證認定為簽名之對照認定,是指將簽名與身份證明文件、筆跡卡或其他法律容許用作對照的文件上的簽名作比對。
Q3:承租人如欲退租,是否需要認筆跡?
不需要。
Q4:認筆跡有何作用?
認筆跡主要是為了確實當事人曾經在文件上簽名作實,而且有關簽名確實由其親筆簽署,以避免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否認有關簽名。
Q5:驗筆跡需要多長時間?費用多少?
辦理時間為收到申請後一小時內完成。費用為十澳門元。
如有需要,可到以下三間政府公證署辦理:第一公證署(澳門黑沙環新街五十二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第二公證署(澳門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及海島公證署(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三一三號金利達花園地下)。居民也可透過網上預約辦理登記公證服務,並可通過網上查詢輪候情況。
Q6:公證員是否足夠?
政府現有公共公證員及助理員共二十八人可驗筆跡,私人公證員共五十五名,另有四十名私人公證員預計明年上半年投入工作,屆時相信能夠回應社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