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昨完成討論《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廢止申領殘疾金中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法案生效後,將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政府將安排該項津貼的受益人轉為領取社保制度的殘疾金。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重視和保護殘疾人士在社會生活等方面公平享有權利,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追求的基本價值,亦是特區政府一直關注及積極推動的工作。長期以來,特區政府透過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多方面不同政策措施,確保殘疾人士獲得所需的各種支援。
政府於一四年七月推出“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向取得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資格前已處於殘疾狀況,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每月發放金額與殘疾金相等津貼,以補助有關殘疾人士的生活開支。
適用所有殘疾人
為更好向殘疾人士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政府制訂《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廢止申領殘疾金中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法案生效後,將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政府將安排該項津貼的受益人轉為領取社保制度的殘疾金。
去年,坊間有六百一十二人獲發臨時殘津,政府支出二千五百七十一萬元;預計今年有八百二十人獲發,支出約三千六百萬元,但法案通過後將轉為領取殘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