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產業社團涉聯同廣告公司,向經濟局、文化局虛報活動經費,騙取額外的七萬多元資助。廉署人員昨日出庭作供稱,該社團向當局遞交的單據銀碼與廣告公司的存根有出入,加上涉案人士早前在廉署承認犯罪,認為證據充分。
首被告姓魏,三十歲,社團前理事長;次被告姓杜,四十八歲,廣告公司負責人。
誇大兩項製作費用
案情透露,二○一二至二○一三年間,魏的社團先後兩次於旅遊塔舉辦大型的會展項目,邀請杜負責的廣告公司參與舞台搭建。兩人疑合謀向經濟局、文化局提供不實單據,誇大佈置場地的製作費用,企圖騙取二十多萬元,最終成功騙得七萬元。
出席庭審的兩名被告選擇不答辯。法庭傳召多名證人作證。負責調查的廉署人員指出,在廣告公司的單據存根中顯示,該活動二○一二年的場地佈置費用祇有二十一萬元,但魏向經濟局提供的單據則達三十萬元,或因魏不清楚二十萬已達審批的上限,故是次的資助中,經濟局並沒有任何損失;二○一三年,魏某又重施故技,把十七萬元的場地佈置費用虛報成二十六萬八千元,騙取當局七萬多元資助。
不會深查澳發單據
文化局在兩次活動前均一次過批出二十萬元,倘活動結算後的收入大於支出,社團需要去當局繳交回相關款項。雖然這兩次的資助,文化局沒有造成額外損失,但足以減低文化局審批該社團交回部分資助的可能性。
律師着其解釋除單據分析外,有否其他佐證,以及曾否到過活動場地了解。廉署人員回應指,調查時活動已結束很久,僅能靠社團向當局遞交的單據與廣告公司的存根作分析,不過兩名被告早前在廉署承認犯罪。
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長陳詠達出庭時表示,當局在審批前會預審項目,活動舉辦時會派員實地視察,活動後會分析主辦方提供的單據,才決定資助金額。在分析單據時,若發出單據的機構所在地是澳門,當局一般都不會深入分析調查,祇會從財政局的系統上翻查發出單據的公司有否登記,以及考慮該公司有否足夠的能力支付相應的金額。在廉署展開調查行動前,經濟局並沒有發現該項目有任何騙取資助行為。
案件於本月三十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