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頒佈行政命令,調升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定賠償限額,每名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受害之勞工,賠償上限由三百萬元調升至三百一十五萬元。當中,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賠償最低限額調整為四十萬五千元,最高限額為一百三十五萬元;死亡個案的家屬賠償最低限額調整為三十二萬四千元,最高限額至一百○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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