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僱主與外地僱員之間,雙方都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時,在達成書面協議下,即使合同未到期,亦無須預先通知對方及作出賠償。
不過相對來說,即使合同未到期,僱主或外地僱員亦可“單方”解除合同。假如僱主是以法定的“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僱員在沒有批准下,經常遲到、早退或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等,這些情況下,僱主是無須賠償的。不過,僱主須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員,並且簡述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僱主“無合理理由”下單方解除合同,便須向外地僱員作出預先通知以及作出賠償。預先通知方面,可按照僱傭雙方在合同內訂定的預先通知期而作出,除非合同內沒有訂定,又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十五日,有關預先通知期就為十五日。
賠償方面,會按照由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例如: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外地僱員工作八個月,還須工作四個月合同才到期,這時僱主便須向僱員賠償每個月三日,即總共十二日的基本報酬。
外僱單方解除合同
對外地僱員而言,如果以法定的“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僱主屢次不按時以雙方協定或法定的形式支付報酬等情況下,有權獲得按上述“僱主無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規定下計算的賠償。不過,僱員要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主並簡述理由。
如果外地僱員在“無合理理由”下單方解除合同,便須預先通知僱主,僱傭雙方可在勞動合同內訂定預先通知的日數(但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日數應少於僱主)。如果合同本身沒有訂定,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七日,則僱員的預先通知期為七日。如果僱員沒有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主有權收取相當於所欠的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外僱的交通費及年假補償
由於外地僱員都是離鄉別井在外地工作,為了確保他們在離職後能夠返回常居地。法律規定,不論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及原因,僱主均須向外地僱員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
另一方面,在離職後,外地僱員亦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當中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以及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計算方法是:工作每滿一個月,或滿十五日但不足一個月,可有半日年假。例如:僱員在二○一六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為二日,而勞動關係於今年六月二十日結束,則僱員有權收取的年假補償是二日加三日,合共五日的基本報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以及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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