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代局長陳元童回覆議員李振宇關於家傭應否提交“行為紙”及體檢報告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考慮到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聘用許可屬不記名許可,且按現行勞動法例規定,除了與未成年人建立勞動關係,僱主須具備該未成年人適合執行職務的身心能力的醫生書面證明外,並沒有規定僱員入職時須提交任何醫生證明,因此,局方並沒有在聘用許可批示內設定家務工作外地僱員須提交健康證明文件的要求。
交體檢要符個資法
同時,由於強制提交體檢報告涉及個人資料處理,故必須符合“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局方會持開放態度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結合社會實際情況作審慎考慮。
至於“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行為紙)問題,陳元童引述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治安警察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本澳治安狀況、犯罪數據及職業特性等,決定是否需要外僱提供“刑事紀錄證明”以辦理逗留及入職手續,如《私人保安業務法》即要求包括外僱在內的所有從事私人保安職務的人士提交“刑事紀錄證明”,而自○八年二月開始越南公民申請外僱逗留許可亦須提供“刑事紀錄證明”。而是否將上述要求擴展至全部外僱家傭,治安警察局會與相關團體、機構及部門保持緊密聯繫,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及社會意見,檢視現時措施成效及勞動市場情況,對外僱逗留申請規定持續作出檢討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