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債權法撤金額上限
經歷爭議、政府換屆等波折,易名為《勞動債權保障制度》法案昨終完成細則性討論,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簽署了意見書,預計八月上旬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若獲通過,法律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屆時僱員債權將不設金額上限,但仍限於半年內的債權才受保障。政府將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注資一億六千萬元啟動,之後每年在聘用外僱費用中,抽取百分之五撥入基金營運。
本月交立會審議
法案原名《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旨在解決二○一一年新“社保法”生效後,遺留下來的勞動債權保障問題,即將當年社保基金先行墊支僱員欠薪等職能,透過現法案轉入勞工局支援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法案去年六月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旋即由三常會細則性審議,約一年前已提出了所有問題及建議,但等政府多時,至最近才有法案新文本作定案。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主席鄭志強會後向傳媒介紹法案重點。
僱員半年內追討
法案新文本最大突破是取消了債權金額上限。按最初建議,當僱員因被拖糧、僱主生意倒閉等問題,與僱主中止勞動關係,僱員可得到的債權保障有上限,金額由特首以行政法規方式訂定。三常會一直指此上限會縮減僱員的應有權益,要求取消,新屆政府最終讓步,接納了該建議。然而,政府維持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所產生的債權才受保障,意味僱員最多只追討到六個月。政府解釋,並非縮減僱員在現有制度下能夠享有的權利,此時限安排旨在促使僱員發現僱主有問題,即盡快行使權利追討及維權,不要拖延。另按勞工局數據,過去大部分糾紛都是六個月內的債權,其他國家地區都有類似期限安排,三常會接受政府理據。
覆蓋本地人外僱
按法案,政府將成立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先由政府注資一億六千萬元作啟動。三常會認為,現行制度不保障外僱,但法案覆蓋範圍包括本地人及外僱,為體現僱主責任,應將部分聘用外僱費用撥入基金,以維持其運作。政府接納該建議,規定每年將僱主聘用外僱費用的百分之五、即近一千萬元撥入基金,鄭志強說:“唔係錢多錢少問題,而係體現嗰個變化。”然而,政府不接納三常會另一建議,即將部分社保供款撥入基金之內。政府認為,現行社保制度已非過去單純的勞資關係,實屬全民性質,除僱主及僱員供款外,尚包括自僱人士及自願性供款,故不宜從中抽款撥入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無工作可申墊支
就基金申請等方面,法案規定,僱員與僱主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四十五天內,必須向基金提出申請。當法院裁定僱員所要求的債權屬合法後,基金才能支付給僱員,並代僱員向僱主追討應得的債權。考慮到僱員或因無工作致生活困難,僱員在法院未有裁決前,可向基金申請墊支部分債權,最高金額為債權的五成。若法院最終裁定債權不成立,僱員要將已墊支了的金額返還予基金。若法院裁定債權成立,基金則會代僱員向僱主追討已墊支了的金額。
允盡快處理申請
鄭志強稱,三常會曾提出,僱員向勞工局、基金申請及審批,最長要等三個月恐太長,如打工仔“等開飯”會好辛苦,故多次要求縮短申請及審批期。不過政府表示,三個月是最長時間,未必一定需要。再者政府要作一定的核實及程序,確需時間,過去亦很少會用盡三個月。承諾日後會盡快處理申請。鄭志強表示,立法會將在法律實踐後,再評估要否推動政府縮短申請時間。
法案規定,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由勞工局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相信可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