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二四/二○一五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並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為一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其旨在為僱員提供第一○/二○一五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的保障,並承擔相關的負擔。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受行政長官監督。行政長官行使監督權時具有下列職權:核准該基金的本身預算、補充預算、預算修改、管理帳目、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管理報告;許可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取得及轉讓不動產,以及為不動產設定負擔等。行政長官的監督權限可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收入存放於庫房的代理銀行的專用帳戶內,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支配;經監督實體許可後,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可作出下列行為:與住所不論是否設於澳門特區的管理公司訂立合同,以管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資源;參與設立或加入上述公司;在住所不論是否設於澳門特區的信用機構進行其他財務運用。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資源用於承擔第一○/二○一五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的保障;收回債權所需的開支;勞動債權保障基金運作的固有開支;以及符合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性質及職責的其他開支。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勞工事務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並由前者擔任主席一職。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相關代任人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除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外,行政管理委員會尚具有下列職權:1)收取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收入;2)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許可由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負擔的開支;3)審議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本身預算草案、補充預算草案及預算修改,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4)編制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