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債權受保護
申請人可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申請支付受保障的債權,並在未能透過司法途徑收回全部或部分債權下獲基金支付有關款項。
上述法律保障的債權為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未獲支付的下列債權:一,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但僅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二,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但僅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為限;三,因僱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導致外地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四,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但僅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五,外地僱員的回程費。
三情況申請墊支
僱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保險公司因破產未能向僱員支付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有關僱員的債權同樣受上述法律保障。此外,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其家屬(第四○/九五/M號法令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亦獲上述法律保障支付有關損害賠償,但僅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或僱主已購買保險而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為限。
為解決利害關係人(僱員,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的家屬)的燃眉之急,《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還規定了墊支制度。利害關係人可於下列期間向該基金申請墊支不超過受保障債權一半的款項:一、僱員,自勞動關係終止後四十五日內提出;二、利害關係人,在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提出;三、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的家屬,自僱員死亡後的四十五日內提出。
適用生效後債權
上述法律適用於生效後(即明年一月一日起)產生的債權。該法律生效前產生的債權,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將繼續按現行第五八/九三/M號法令第卅八及第卅九條處理。
除以上規定外,《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還包括基金代位取得債權的處理、通知利害關係人支付決定以及返還制度等。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
市民有任何查詢可電二八七一 · 七八一○、電郵:dsalinfo@dsal.gov.mo,或親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二二一至二七九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